為配合行政院宣布全面禁止使用廚餘餵飼豬隻,自115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止實施第一階段政策,規定家戶、公寓大 廈及餐食攤販產出之廚餘禁止進入養豬場養豬,可使用的 廚餘則僅限事業廚餘、動物性廢渣及屠宰下腳料。
116年1月1日起「家戶廚餘 禁養豬隻」政令及「廚餘全回收」新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