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市私立育全豐德幼兒園
113學年度第二學期教保服務機構收費及退費辦法
第一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如下:
一、學費
二、雜費
三、代辦費: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如下
(一)材料費。
(二)活動費。
(三)午餐費。
(四)點心費。
(五)交通費。
(六)保險費。
(七)其他費用:代購運動服、制服、書包及餐具其他費用,或辦
理戶外教學之門票。視家長個別需求,未強制要
求購買或參加。
第二條 學期中入園者,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、退費基準日。
一、全學期收費项目,按月數比例計算。
二、每月收費項目,按日數比例計算。
三、保險費收取,依學生團體保險及旅遊平安險相關规定辦理。
第三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一、學費及雜費:
(一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離園者,全數退還。
(二)入學後未逾六週離園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(三)入學後逾六週而未逾八週離園者,退還二分之一。
(四)入學後逾八週離園者,不予退費:
二、保險費及家長會費: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。
三、其他代辦費:
(一)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。
(二)每月收費項目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。
(三)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,應發給退費單據,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。
四、請假退費方式:
(一)以幼兒請假日數連續7日以上(含假日)者,按當月比例退還請假週期之餐費、點心費、交通費,其餘不予退費。
(二)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7日以上(含假日)者,按當月比例退還請假週期之餐費、交通費,其餘不予
退費。
(三)國定假日、農暦春節連續5日以上(含假日),按當月比例退還停課週期之餐費、交通費,其餘不予退費,採事先扣除方式
辦理。但須補課之弹性放假日,不予退費。
(四)幼兒因不同原因請假,退費日數採計的方式為周一至周五當實際就讀天數平均計算為 22天,退費全額包含餐費、點心費、
交通費,依收費金额不同按當月比例退還。
第四條 身心障礙幼兒及發展遲緩幼兒就讀本園,本園代為申請補助:
一、身心障礙幼兒: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幼兒。
二、發展遲緩幼兒:係指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展遲緩,並發給證明之幼兒。
第五條 本收費及退費標準,如因主管機關公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,將同步修正並公告生效
第六條 本收退費辦法自113年12月27日發佈施行
□我已詳閱桃園市私立育全豐德幼兒園113學年第二學期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幼兒姓名: 家長簽名: 日期: 年 月 日 |